共同海損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一)共同海損的概念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與共同海損相對應,并非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犧牲,而是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貨物的損失被稱為單獨海損。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在于,前者是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應由大家來分攤,而后者應由受損者自行承擔。
(二)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
1.必須有共同的、真實的危險。
所謂共同的危險,是指這種危險對船舶和貨物都構成威脅,僅僅危及船舶或貨物單方的危險不會造成共同海損。如天氣悶熱而船上的冷凍設備損壞,可能導致貨物腐敗變質而船舶本身不受影響,就不是共同危險。
所謂真實的危險,是指危險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僅僅是主觀臆測的危險不會造成共同海損。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必須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損失必須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謂直接的,是指損失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直接造成的。間接損失,如船期損失、滯期損失、市價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損損失。
特殊的,是指損失必須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開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