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社會作用
1.法的社會作用的領域:①社會經濟生活; 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領域。
2.法的社會作用的方向
①政治職能,即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
②社會職能,即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提示】法的社會作用屬于未考察知識點。
法的作用局限性
從“法律是人們行為的標準”,可知:
(1)法律應該是前在的,法律應該在行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來要求人們明天的行為,而不能用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故法(不溯及既往 )。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則人們會無所適從,所以法律應該是( 確定的)。
(3)前在的、確定標準,導致了行為的后果是( 可預測的)。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變動不居,否則人們會無所適從,故法律應該是(穩定的 )。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應該是(統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為標準,所以法律不應該之關注人的行為的個別性,而要關注行為及條件的共性,故法律應該具備( 一般性 )。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應當是公開的,故法律應該具備(公開性)獨 角獸司 法考試 網
(8)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可操作性)
但是:
(1)法律應該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預見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應該是確定的,但大多數語言是多義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確定的);
(3)法律應該是穩定的,但社會關系是頻繁變化的,故法律可能(滯后的);
(4)法律應該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個別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從而個案不正義。
然而:
法律的滯后性有兩種情形:
(1)立法滯后:導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內容滯后:導致合法而不合理
綜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確定;僵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