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淵源,也就是效力淵源。不同的國家機關創制的法律有不同的效力。
二、淵源的分類
法的淵源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1)根據法的淵源的載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的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為成文法淵源。(2)從法的淵源與法規范關系的角度,可將法的淵源分為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為法的直接淵源,學說等法規范、法條文間接相關的淵源為法的間接淵源。(3)根據是否經過國家制定程序,法的淵源可以分為制定法淵源與非制定法淵源。(4)根據法的淵源的相對地位而分為主要淵源與次要淵源。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掌握: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正式淵源是能從國家的規范性法律中明確的淵源;非正式淵源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書中得到規范的淵源。
下列有關法的淵源與分類的表述,正確的有(多選)
A、法的淵源指法的源頭,通常的認識有歷史淵源、本質淵源、思想理論淵源、效力淵源、文件淵源、形式淵源等
B、僅在部分地區適用的分類,稱為法的特殊分類
C、根據法的淵源的載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的淵源分為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
D、當代中國法的淵源,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等
[答案及注解]AB。
[命題目的]考對法的淵源與分類概念的把握
[解題關鍵]搞清概念。
[錯解剖析]A對,法的淵源就是包括著幾種分類;B對,按法的特殊分類,可將法分為:公法與私法、普通法與衡平法、聯邦法與聯邦成員法等;與此相對應的,是法的一般分類,指世界各國都基本適用的一種法的分類,據此,可將法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等;C錯,根據法的淵源的載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的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從法與法規范關系的角度,才可將法的淵源分為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前者制制定法等與法規范、法條文直接相關的淵源,后者指學說等與法規范、法條文間接相關的淵源;D錯,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是當代中國法的法律部門或法律體系;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規章、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等,才是當代中國法的淵源。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這部分內容,需要把握的知識點還有:
1)實質意義法的淵源與形式意義法的淵源:前者是指法的內容來源;后者是指法的效力淵源,即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現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法理等。在我國,對法的淵源的理解,一般指后者,主要是各種制定法;
2)法的正式淵源與法的非正式淵源:指根據是否表現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而進行的分類,若是,如制定法,即為正式淵源,若不是,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道德觀念、社會思潮、公共政策、習慣等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明文體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即是非正式淵源;
3)法的淵源的分類,還有制定法淵源與非制定法淵源,主要淵源與次要淵源等,但最主要的分類是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
4)是法的一般分類的標準:國內法與國際法--按創制與適用的主體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按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別法--按效力范圍的不同;實體法和程序法--按規定的具體內容不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按創制與表達形式的不同。
三、當代中國法的淵源
1.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各種形式的制定法:
(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5)特別行政區的法律;(6)規章;(7)國際條約、國際慣例。要特別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是省一級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經濟特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加入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后,應遵循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但是國家聲明保留的原始法律除外。
2.國家政策也是法的非正式淵源(習慣也是非正式淵源)。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獨角獸 司法 考試網
3.習慣,除非經過國家的認可才能成為法的正式淵源。我國不認可判例、學說為法的淵源。
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和系統化
1.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主要是內部和諧、外部協調。
2.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主要指法律匯編和法典編纂的問題。法典編纂是立法活動,只能由特別的國家機關進行。
五、法的分類
這里講的法的分類是指一般法與特別法、根本法與普通法、國內法與國際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