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權的概念
1. 所謂人權,指每個人作為人應該享有或者享有的權利。
2.人權在本源上具有歷史性。人權存在發展的內因是人的自然屬性;外因是社會的經濟、文化狀況,其具體內容和范圍隨著歷史發展、社會進步而不斷豐富和擴展。
3.人權不是天賦的,也不是理性的產物,而是歷史地產生的,最終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二.法與人權的一般關系
人權的確立,取決于國家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決于一個社會和民族的文化、歷史傳統和信念。
1.人權可以作為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
人權是法的源泉,不體現人權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人權對法的作用體現在:
(1)指出了立法和執法所應堅持的最低的人道主義標準和要求;
(2)可以診斷現實社會生話中法律侵權的癥結,從而提出相應的法救濟標準和途徑;
(3)有利于實現法律的有效性,促進法律的自我完善。
2.法是人權的體現和保障
(1) 法律對人權的保障有以下優勢:
①它設定了人權保護的一般標準,從而避免了其他保護手段的隨機性和相互沖突;
②人權的法律保護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國家強制性、權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2) 人權往往通過法律權利的形式具體化。盡管并非人權的所有內容都由法律規定,都成為公民權,但法律權利無疑是人權首要的和基本的內容,大部分人權都反映在法律權利上。人權與法律權利的具體關系表現為:
①人權的基本內容是法律權利的基礎,只有爭得了最基本的人權,才能將一般人權轉化為法律權利;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②法律權利是人權的體現和保障,人權只有以法律權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實際意義,基本人權必須法律化。但是哪些人權可以轉化為法律權利,取決于以下因素:①一個國家的經濟和文化狀況;②某個國家的民族傳統和基本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