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參加人是司法考試中的難點,下面就將這方面的知識總結如下:
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與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行政復議中最重要的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一、行政復議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是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的人。
并不是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以提起行政復議,而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是為復議申請人資格。
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或其他組織。
復議申請人資格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標準,實踐中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著利害關系,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情況較為復雜,經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1)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對象,即具體行政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是行政復議中最大量的,也是最直接的申請人。
(2)具體行政行為的間接對象,即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并非具體行政行為直接的對象。
(3)行政機關裁決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
復議申請權為申請人所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資格可以轉移。申請人資格的轉移有三種情況: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此時,申請人的權利可以由其近親屬繼承,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
(3 )行政處罰中受被處罰人侵害的人
二、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復議被申請人指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的行政機關,即指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一個龐大組織系統,內部機關各種各樣,在不同情況下,針對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亦有不同,由此產生了復議被申請人的確認。不過復議被申請人的確認與行政訴訟被告的確認幾乎相近。大致包括以下規則: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作為復議被申請人;
(4)行政機關委托特定組織和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派出機關是被申請人;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7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第三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申請參加或者由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有四個條件:
1.與所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2.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復議程序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
4.參加復議活動必須經過復議機關的批準。
四、行政復議代理人
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行政中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理他人進行復議的人
在行政復議中,當事人既可以親自參加復議,也可以委托行政復議代理人參加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