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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五大變化新舊對比

  都說申請國家賠償難,為啥?因為國家賠償還得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確認,而現實中有些機關以各種理由延緩確認或干脆不確認,因為這個“高門檻”,國家賠償法被戲稱為“國家不賠法”。
  今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簡稱“新法”),新法將于12月1日施行。實施后,國家賠償申請難的狀況將大為改觀。
  日前,獨角獸司法考試網邀請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復習輔導權威名師對修改后的新法做了最新權威解讀。 
  變化一、踢走門檻 個人申請國家賠償更便捷
  【舊法】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確認。
  【新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序,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請求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解讀】實踐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這種現象使確認程序成為個人申請賠償時需跨過的一個很高的“門檻”,群眾對此反響十分強烈。新法取消了“確認”的程序規定,從程序上簡化了賠償請求的渠道環節,個人申請國家賠償更加便捷。
  【案例】2003年6月6日,滄州市滄縣劉李莊村黨支部書記李某被殺害。
  2天后,村民李春興因故意殺人被抓,之后被判處死刑。
  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院以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判決李春興無罪釋放。
  被錯誤羈押915天的李春興提出國家賠償67069.5元,法院和檢察院各擔二分之一。
  但之后一年時間里,李春興在滄州市中級法院和滄州市檢察院之間奔波,追賠之路費盡周折。
  2006年12月10日,河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認定滄州“兩院”為本案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變化二、不“違法” 國家機關也得賠償
  【舊法】實行的是“違法確認”賠償原則,就是說,只有在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后果時,國家才賠償。
  【新法】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解讀】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直接修改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看似很簡單地去掉了“違法”二字,卻意味著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重大進步,只要最終無罪,就可以進入賠償程序。
  【案例】1999年,商丘農民趙作海因同村趙振晌失蹤后發現一具無頭尸體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刑2年。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趙振晌回到村中。5月9日,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宣布趙作海無罪釋放。5月13日,被錯誤羈押4019天的趙作海獲得65萬元國家賠償金及生活困難補助費。
  變化三、“躲貓貓死” 以后舉證責任倒置
  【舊法】對舉證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時均要由自己承擔舉證責任,造成公民個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各執一詞時,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難,確定責任難。
  【新法】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同時對于特殊情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解讀】今后,對于類似“躲貓貓死”、“喝開水死”等情形下的賠償責任認定,將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相應證據。這一規定將有利于遏制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
  變化四、緊箍咒 從程序上約束公權力
  【舊法】國家賠償程序性規定內容偏少,這造成有關部門互相推諉,案件久拖不決。
  【新法】新增申請書簽收制度和期限性規定。
  【解讀】新法第1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28條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這些程序性規定,能夠積極推動請求人的賠償請求權的實現。
  【案例】2005年9月,山西大同企業家張志斌拒絕公安局長200萬元索賄,被羈押941天。2009年12月底,張志斌提出700萬元的國家賠償,但至今未拿到。
  變化五、精神損害納入賠償 考慮四種因素
  【舊法】賠償標準低,沒有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新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讀】賠償決定書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的類似表述將成為歷史,但如何界定“嚴重后果”和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積累經驗。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雖然精神損害是無形的、內在的,但需要依據一定的外部情況進行認定,如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等。
  二是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如受害人被判處的罪名、刑罰、被羈押的時間等。
  三是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
  四是國家的財政狀況和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在綜合考慮多方面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是否屬于造成了 “嚴重后果”,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
  【案例】陜西麻旦旦一案(處女賣淫案)之所以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原因就是受害人不僅被錯誤地拘留,而且精神上名譽上受到很大傷害,但卻無法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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