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請問有權設定行政處分的規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行政處分的設定,即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是指法定機關將行政機關公務員某種行為規定為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并同時規定對其制裁的處分幅度。
(1)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有權設定行政處分事項;
。2)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上位法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
。3)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處分事項
注意:除國務院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制定。
【問題二】請問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途徑有:
答:(1)只能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 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商業銀行法》第64 條第1 款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第65 條第1 款規定,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
(2)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
《行訴解釋》第87 條第1 款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既可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也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 條第1 款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88 條第3 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關法》第93 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訴解釋》第87 條第2 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問題三】請問暫緩行政拘留的情況有哪些?
(1)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 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2)擔保人擔保的暫緩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8 條規定,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109 條規定,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3)保證金擔保的暫緩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0 條規定,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111 條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