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根據選舉法規定,罷免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有哪些?
答:(1)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即縣級和鄉級的人大代表,由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可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2)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3)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
(4)罷免要求的表決,由縣級人大常委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
(5)罷免要求采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并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同時,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在人大常委會或主席團擔任的職務相應撤銷,由常委會或主席團予以公告。
2. 請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免權和任免形式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免權和任免形式包括:
(1)選舉。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決定人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3)通過人選。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4)罷免。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5)接受辭職。可以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
3.請問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免權和任免形式是怎樣規定的?
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免權和任免形式包括:
(1)決定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2)任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委員長的提請,任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及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任免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顧問。
(3)決定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4)通過人選。根據委員長會議的提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5)補充任命。根據委員長會議的提名,補充任命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6)決定代理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7)推選代理人選。委員長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由常務委員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
(8)批準任免。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9)接受辭職。可以接受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