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法律規則的邏輯機構是怎樣的?
答:
提示:法律規則在邏輯機構上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構成。
假定條件 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空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況下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
行為模式 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模型的部分,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是任何法律規則的核心部分。
(1)可為模式(權利行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條件下,人們“可以如何行為”的模式;
(2)應為模式(義務行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條件下,人們“應當或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式”;
(3)勿為模式(義務行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條件下,人們“禁止或不得如何行為的模式”。
法律后果 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
(1)合法后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
(2)違法后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現為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
2.請問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系是怎樣的?
答: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系
結構上的相關關系 兩者緊密聯系,不可分割,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
注意: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只享有權利,但是這項權利一定會有一項義務——贈與人的義務對應存在,沒有對應義務存在的權利根本無法實現,所以只能是空談,而不是權利。
數量上的等值關系 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
產生和發展上的統分關系 兩者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
價值上的主次關系 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們在歷史上受到重視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兩者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有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級特權社會往往強調義務本位,權利處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會則為權利本位,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
3.請問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答:法學上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判斷取向不同。
①法律的價值判斷由于是作為主體的人所進行的相關判斷,它以主體為取向尺度,隨主體的不同而呈現出相關差異;
②事實判斷則以現存的法律制度作為判斷的取向,如果該種判斷是正確的話,那么它的結論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2)判斷的維度不同。
①法律上的價值判斷,明顯地帶有個人的印記,具有很強的主觀性;
②法律上的事實判斷,目的在于達到對現實法律的客觀認識,應當盡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價值中立”。只有這樣的研究結果,在科學上才是可信的。
(3)判斷的方法不同。
①法律上進行價值判斷是一種規范性判斷的方式,它關注法律應當是怎樣的,什么樣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極理想。雖然它并不排除對現實法律問題的分析,但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應然”的法律狀態與法律理想。
②法律事實判斷則是一種描述性判斷,其任務主要在于客觀地確定現實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是典型的“實然”判斷。
(4)判斷的真偽不同。
①法的價值判斷的真偽,取決于主、客體之間價值關系的契合程度,必須經歷“歷時性”的考驗,由社會來取舍、選擇。例如:中國古代將“等級”作為穩定社會的主要價值看待,而今天,“平等”也已成為良性社會的標志,“等級”作為一種價值即明顯為假;
②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于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