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011年司法考試大綱有哪些變化?
【解答】2011年司法考試大綱與2010年相比整體變化不大,但民法因為《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對侵權部分有了新的變化;刑法將去年采用的犯罪構成“三要件”理論恢復成“四要件”理論。
各科目的變化情況如下:
1、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增加了如下考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屬性(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 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
2、法理學:新增考點法律規則與語言。
3、法制史:新增考點故殺與謀殺;大陸法系憲法與民法的特點。
4、憲法: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內容有所調整,并沒有新增知識點。不過考生應注意新《選舉法》中修改的內容。
5、經濟法:新增城鄉規劃法,修改城鄉規劃的基本流程。
6、三國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幾乎沒有任何變化,國際法也只是有些許變化,主要集中在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國際法的概念、淵源特征上。
7、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大綱內容基本沒有變化,只是調整了檢察官職業道德中“文明”這個知識點。
8、刑法:該部分最大的變化是把去年的犯罪構成“三要件”理論改回了傳統的“四要件”理論。新增的考點有:刑罰權、破壞監管秩序罪。刪除的考點有:刑法的分類、刑法的體系與解釋、犯罪論體系、刑罰的體系概述、刑罰執行概述、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擾亂法庭秩序罪。
9、刑事訴訟法:本部分沒有增加考點,只是有一些調整:在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中調整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基本內容,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基本內容;管轄中的立案管轄執行;回避中的回避決定的復議;辯護與代理中的指定辯護的概念、階段及適用情形 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刑事代理的含義 公訴案件被 害人的代理 自訴案件的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 申訴案件的代理;刑事證據中的視聽資料及實物證據、言詞證據,刑事訴訟證據的特點,證人的資格及證人保護,審查判斷;強制措施中的 刑事拘留的適用情形、適用機關、審批程序、執行程序和期限;附帶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起訴條件、審判程序;審判組織中的獨任庭、合議庭。
10、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增加了行政許可訴訟,其他部分幾乎沒有變化。
11、民法:增加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教唆侵權行為和幫助侵權行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侵權責任中連帶責任的承擔,各類侵權行為與責任。可見民法部分的變化主要是因為《侵權責任法》頒布后引起的。其他部分內容變化不大。
12、商法:無變化
13、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新增考點有上訴的審查、第二審的審判組織形式、對原財產所有人權利的救濟、再審審理的管轄法院、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后果;刪除考點有:申請撤訴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簡易程序的司法解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確定、對抗訴案件的再審;在民事訴訟的特點、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管轄權異議和管轄恒定制度、反訴的特征、 證明責任的特殊分配、起訴與受理、起訴與答辯、 督促程序、除權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