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西周時期的契約制度是怎樣的?
答:
買賣契約:“質”、“劑” “質”長,買賣奴隸、牛馬使用 契約寫在簡牘上,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份。由官府制作,并由“質人”專門管理。
“劑”短,買賣兵器,珍異之物使用
借貸契約:“傅別” “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卷上
“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2. 請將秦代時期的刑法罪名與刑罰進行總結
答:
罪名與刑罰極為繁多,沒有系統的分類,且刑罰極為殘酷,一切都呈現出過渡時期的特征。
侵犯財產和人身罪 侵犯財產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盜” (1)盜竊在當時被列為重罪,按盜竊數額量刑;
(2)共盜指五人以上共同盜竊;
(3)群盜則是指聚眾反抗統治秩序,屬于危害皇權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賊殺、傷人 (1)這里的“賊”是“害良”、“無變斬擊”之意,即殺死、傷害他人,以及在未發生變故的正常情況下殺人、傷人;
(2)斗傷、斗殺在秦代亦屬于侵犯人身罪。
瀆職罪 有關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主要有: (1)“見知不舉”罪,“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不舉者,與同罪”;
(2)“不直”罪,罪應重而故意輕判,應輕而故意重判;
(3)“失刑”罪,指因過失而量刑不當(若系故意,則構成“不直”罪);
(4)“縱囚”罪,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標準,從而判其無罪。
3. 請將法制史中各個朝代關于的五刑的規定進行總結?
答:
朝代 法定刑種類
先秦 奴隸制五刑 墨、劓、剕、宮、大辟
秦代 八刑 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經濟刑、株連刑
漢代 文帝、景帝廢除肉刑
漢律儒家化
魏晉南北朝時期 《北魏律》官當:允許官吏以官職抵罪
《北齊律》重罪十條
《晉律》準五服制罪 規定絞、斬等死刑
規定流刑
規定鞭刑與杖刑
廢除宮刑制度
唐 五刑(唐律)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宋 刑罰的變化:折杖法、配役、凌遲
明 重其所重,輕其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