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5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閻建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實施以來,北京市法院首次適用限制減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夜里11時許,閻建新伙同董聯合,在西三環蓮花橋東北側附近的北京西站京都信苑飯店4層金橋歌廳房間內,因瑣事與楊某、蘭某、梁某等人產生矛盾,董聯合將楊某手中的酒杯打掉后,雙方開始互毆。閻建新持刀刺擊楊某胸、頭等部位數刀,刺破楊某肺臟、肝臟,導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還持刀刺擊蘭某胸、腹等部位,刺破蘭某心臟及右側髂總動、靜脈,致蘭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刺擊梁某頸部一刀,致梁某輕微傷(偏重)。徐立中在明知閻建新、董聯合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向兩人提供隱藏處所、白色富康牌轎車及10萬余元幫助兩人逃匿。
法院認為,被告人閻建新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持刀致二人死亡,情節、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鑒于閻建新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的立功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根據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對其限制減刑。 【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法院最終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閻建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同時對閻建新限制減刑;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董聯合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犯窩藏罪判處徐立中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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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