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規模之大,創下1997年刑法通過以來歷次修正之最。
這一修正案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報從今天起,邀請刑法學專家對這一即將實施的修正案予以全面解讀,以推動這一修正案的有效實施。
□解讀刑法修正案(八)
法制日報見習記者李吉斌
法制日報記者陳麗平
“我國刑法一貫堅持對特殊弱勢群體犯罪適度從寬處罰的原則,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是如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王平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介紹,例如,對女性犯罪的從寬處罰體現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殘疾人犯罪的從寬處罰體現在,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更為詳細。
王平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在現行刑法基礎上,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同時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力度也進一步加大。
對于老年人這一弱勢群體,無論是1979年刑法還是1997年刑法都沒有相應的從寬處罰規定。
“上世紀90年代以前,理論界對老年人犯罪在刑法上從寬處罰的問題探討很少。”王平介紹,90年代中期以后,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對該問題的探討才逐漸多起來,引起了大家的關注,不少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都提出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建議。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法制史上一直貫徹“矜老恤幼”的精神。早在西周時期,法律中就有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其后漢、唐、元、明、清各代以及民國時期的法律都繼承并發展了該制度,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規定。在國外,人們也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基本上形成共識,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刑法或刑事訴訟法都對該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比如法國、日本、巴西、芬蘭,還有我國的臺灣地區等。
“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基本上都堅持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做法。”王平介紹說,立法機關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兼顧了老年人的特點、我國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社會公眾的接受度,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罰作出如下規定:
一是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平介紹,這表明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處罰力度是有區別的。
二是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王平介紹,這表明對老年人犯罪原則上不適用死刑,但可以有例外,就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的老年人犯罪也可以適用死刑。
三是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犯罪人,如果符合緩刑的條件一律要適用緩刑,沒有例外。
“未成年人關乎國家、民族的未來,因而保護未成年人是世界性的趨勢,而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則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應有之義。”王平介紹,我國一貫堅持對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側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我國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有相應的規定,如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一切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對八種嚴重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等。
“我們應當關心和愛護未成年人,但沒有寬恕就很難有關心和愛護。”王平認為,“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這句話對孩子特別適用。刑法修正案(八)順應時代潮流,體現民意,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范圍和力度:
一是將刑法有關條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王平介紹,這就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作為累犯的規定。刑法規定,認定為累犯將導致三個不利的法律后果: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不僅使未成年犯罪人可能判處較輕的刑罰,而且使其有更多的機會在社區服刑,避免了在監獄服刑所帶來的不利后果。
二是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人,如果符合緩刑的條件一律要適用緩刑,沒有例外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三是現行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就是所謂的前科報告制度。這次增加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累犯與緩刑的規定是在判決前的量刑階段對未成年人的照顧,而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則是在刑滿釋放后對未成年人的優待,二者一前一后,都在刑法中體現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得很周到。”王平認為,前科報告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加強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的監督管理和教育,以預防其再次犯罪,其積極的一面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一定負面效應。它不僅會使當事人在心理上一直生活在前科的陰影中難以自拔,而且在實際生活中會給當事人順利回歸社會、過上正常人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障礙,因此要對前科報告制度有所限制,而且最好是先從未成年人和輕罪開始。此次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正是體現了這樣的思路,值得充分肯定。
王平認為,前科報告義務免除的規定只是免除了未成年犯罪人對以前所犯輕罪的報告義務,其犯罪記錄仍然存在、并未消除,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前科消滅制度,因而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還有進一步拓展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