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29 11:30 來源:法律教育網 【大 中 小】【我要糾錯】
6月29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綠茵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豐城市人民政府綠化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826000元。
2010年2月6日,豐城市人民政府所設的“一大四小” 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一大四小”辦)與綠茵公司就小袁線等通道綠化工程第Ⅲ標段簽訂《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因綠茵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且經多次協商返工未見效的情況下,“一大四小”辦于2010年11月份會同工程監理對該標段工程進行驗收,結果為不合格。
2011年1月20日,“一大四小”辦函告綠茵公司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2011年3月8日綠茵公司復函,同意解除合同。故豐城市人民政府起訴,要求被告綠茵公司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826000元,并賠償委托第三方返工并由此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及解除施工合同的函告及復函均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民事行為合法有效。原、被告簽訂的協議專用條款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乙方(被告)應對草木的質量負責,如出現施工質量達不到國家相關的質量驗收標準和要求,將處以工程總額10%的違約金,并無條件返工至工程質量合格為止或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進行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無條件接受。該爭議工程經司法鑒定,其苗木合格率僅為15.17%,故被告應屬違約,為此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即支付原告826000元違約金。庭審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