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一家茶廠在包裝袋上印上“人民大會堂”字樣,結果被人民大會堂管理局紀念品服務部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11月22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人民大會堂管理局紀念品服務部訴稱,原告是人民大會堂管理局的下屬單位,于1998年取得了手寫體“人民大會堂”字樣的商標專用權。被告蘇州東山茶廠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將“人民大會堂”字樣印于其生產銷售的所有茶葉產品的外包裝上和宣傳牌上,并虛假宣稱是人民大會堂指定用茶,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因東山茶廠是被告柳某某的個人獨資企業,因此柳某某亦應承擔責任。莊勝崇光百貨商場銷售了被告的侵權產品,也應賠償。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所有侵犯原告商標權的產品;判令蘇州東山茶廠和柳某某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二百萬元,莊勝崇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萬元。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東山茶廠、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庭審。但莊勝崇光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故法院進行了缺席審理。
被告東山茶廠和柳某某的代理人承認在茶葉包裝上使用了“人民大會堂”的商標,對侵權的事實未予否認,并首先代表被告向原告誠懇道歉,表示要盡量補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代理人稱,東山茶廠主觀上沒有惡意冒用“人民大會堂”商標的行為,主要是因為不懂法而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代理人稱,某市場協會在人民大會堂組織過一次活動,當時東山茶廠和柳某某均出資贊助,當時該市場協會允許東山茶廠使用“人民大會堂”標志。
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就賠償數額問題進行了協商,但因差距較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