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韋小軍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拖拉機與原告覃小春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覃小春受傷。原告覃小春依法向東蘭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各種損失10萬多元。
東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23日20時左右,在東蘭縣往三弄鄉(xiāng)三級路上,被告韋小軍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拖拉機自東向西行駛與原告覃小春駕駛的自西向東行駛的桂MM2238號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覃小春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覃小春經東蘭縣人民醫(yī)院急診科被送往金城江第三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26天。2011年1月18日原告再次住院,進行左股骨近端及遠端骨折術后、膝關節(jié)功能障礙康復治療,住院7天。2010年11月26日經東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韋小軍駕駛拖拉機未取得拖拉機駕駛證,未登記號牌,拖帶掛車沒有剎車裝置,沒有燈光裝置,未安全駕駛,在夜間行駛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覃小春駕駛三輪摩托車未按時年度檢驗,燈光裝置損壞,夜間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2011年1月5日,原告覃小春傷勢經河池市一品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覃小春的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該交通事故是被告韋小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造成的,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覃小春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遂依法判處被告韋小軍賠償原告覃小春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交通費共計7.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