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2 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對犯有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胡智超進行公開宣判,并依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胡智超,男,1982年出生于河北省平泉縣,初中文化。被告人胡智超與其妻子的女同學李某(被害人,歿年24歲)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2009年8 月底,李某提出與胡智超分手,胡智超多次糾纏李某,遭到拒絕。同月30日13時許,胡智超來到李某單位,再次遭到李某的拒絕。胡智超遂持事先準備的菜刀將李挾持至單位更衣室內,連續砍擊李的頭、頸、手、臂等處,致李左頸總動脈斷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智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胡智超因被害人李某拒絕與其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持菜刀連續砍擊李30余下致死,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應依法懲處,決定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