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中心保安拘禁毆打嫌疑人被判刑。因懷疑他人盜竊財物,財富中心保安將嫌疑人拘禁在保安室,并毆打其認罪。近日,許佳等8 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至10個月不等。
2010年11月26日20時許,因懷疑胡某、惠某在該公司管理的御金臺公寓內盜竊財物,保安部副經理許佳等人布置保安員將胡某、惠某帶至保衛部辦公室內,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當日午夜,許佳等8 人至現場處理此事的過程中,許佳授意眾人將胡、惠二人分開訊問并實施毆打,致惠某輕微傷,胡某“胸部損傷致左側第8 、9 肋骨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許佳等人在逼迫二人寫下關于盜竊經過的“認罪書”之后,仍繼續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至次日13時許胡、惠二人被民警解救。
據悉,本案中的8 名被告人均系北京財富中心保安部員工。其中,許佳系保安部副經理,董燕山、董立剛系主管,于波、石新衛、馬艷偉、李剛系帶班主任,龐振系保安員。事情發生后,許佳等8 人共同賠償胡某醫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8 萬元,賠償惠某醫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000元。
據被害人胡某講,其與惠某的老鄉趙某是維護工程電力的,白天他帶其二人到工體附近一個工地干活,晚上回財富中心睡覺。
趙某稱,11月26日晚9 點,其接到胡某的電話稱他和惠某被保安懷疑偷東西,現在被扣了,并且向他們要錢。第二天,趙某沒有籌夠錢,所以就報警了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許佳、董立剛等8 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懲處。因被害人在被拘禁過程中遭受毆打,故對8 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本案中,許佳在眾被告人中職務最高,有能力控制、支配其他職員的行為,遇事卻不能正確處理,反而指揮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自身也積極參與,較之其他被告人應當承擔更重的刑事責任。其他被告人均積極參與非法拘禁和毆打行為,系共同的實行犯,彼此作用相當。被告人許佳、董立剛、董燕山、于波、石新衛、馬艷偉、龐振均系接電話通知自動到案,并能夠如實供述,屬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八被告人對基本犯罪事實當庭均自愿認罪,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予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許佳、李剛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9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