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案件情況和定罪、量刑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草案增加量刑規定,是對正在進行的量刑規范化改革的肯定,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法制的實質性飛躍。”多家改革試點法院有關人士接受《法制日報》記采訪時表示。
而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看來,在庭審程序中增加量刑辯論是一個進步,但草案對我國近年來量刑規范化改革成果吸收得不夠充分,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規范量刑改變估堆做法
2010年10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全國范圍內施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從之前的120家法院試點擴至在全國施行。
來自各地法院的一組組數字是對量刑規范化改革效果的最好注解: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試點以來,上訴率下降7.4%,退賠率上升8%,無抗訴無發回重審改判,調解撤訴率92%;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改革一年來,上訴率下降3.25%,發回重審、改判率下降2.41%,退賠、退贓率上升12.42%,調解撤訴率上升6.18%,服判息訴率上升3.44%.
“量刑規范化改革以前,長春市區各個法院都審理過集資詐騙案,但同樣的數額、相同的情節,判決刑期卻相差甚遠。對15類犯罪推行量刑規范化后,有效地避免了此類情況的發生。”長春中院刑二庭副庭長鄭偉說,量刑規范化改變了過去量刑中存在的憑經驗、靠估堆的做法,有效維護了司法公正和刑事正義。
需建專門量刑證據規定
長春中院刑二庭庭長李肅和辦過這樣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瑣事與董某發生口角,王某持刀將董某二人扎成重傷后,到公安機關自首。根據中院的量刑指導意見,投案自首可減少基準刑的10%至20%,而原審法院卻減少基準刑的30%,導致原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某量刑過輕。
實行量刑規范化后,法官的裁量權小了,但并不是不存在,如何細化量刑的各種情節還是一個有待完善的過程。李肅說,在一起強奸未遂案中,被告人有前科,法院量刑時在前科情節上適用的是最低檔10%,在未遂情節上取的高檔20%,使案件整體刑期偏低。
在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刑庭庭長張會發看來,量刑證據舉證質證恐怕是量刑規范化改革中碰到的最大難題。當同時具備兩個情節,如被告人年齡問題,每個情節既是定罪證據又是量刑證據時,如何進行庭審調查、舉證質證、法律適用?
陳衛東認為,基于定罪與量刑不分的傳統,我國目前的證據規定多數建立在定罪證據這一前提下,以至于實踐中有著“辛辛苦苦定罪、輕輕松松量刑”的說法,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專門的量刑證據規定。
他表示,量刑證據和定罪證據最大的差別就是,定罪證據著眼于過去發生的犯罪事實,用于解決被告人罪與非罪,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此罪與彼罪的問題,實現的是刑罰的懲罰功能。而量刑證據著眼于未來,用于解決被告人接受改造、回歸社會的難易程度,實現的是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證據制度部分應該增加量刑證據的相關規定,以彰顯量刑事實的特殊性。”陳衛東建議。
確保量刑辯護形成對抗
據了解,實踐中,很多被告人受經濟條件的制約,沒有聘請律師;由于文化素質、法律素質的限制,大部分被告人只知道要求從輕處理,沒有針對性,致使庭審辯論難以形成控辯對抗局面。這也是目前量刑規范化改革中遭遇的一大瓶頸。
“很多案子的量刑辯論基本上是,公訴人說應該判幾年,被告人二話不說就答應了,這就讓量刑辯論制度失去了原本的意義。”張會發說。
不知道會判多少年,怎么讓被告人自己進行量刑辯護?如何保證被告人正確行使量刑辯護權?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為此確立了量刑情節告知書制度,即在送達起訴書同時給被告人送達量刑情節告知書。法院根據起訴書指控罪行,告知被告人可能會被判處幾年以上刑罰,可以針對哪些量刑情節進行辯護。
為解決當前我國刑事被告人在訴訟中普遍存在的辯護不力問題,“兩高”三部在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要求,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重以及其他與量刑有關的各種證據。在公訴案件中,特別是在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爭議的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公檢法司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有效聯動機制。”張會發說,以往的估推量刑不需要公安、檢察院、法院對量刑那么關注,因為不需要那么細致,而量刑規范化則對證據要求很高。比如被告人的自首、立功這些量刑情節,就需要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就調查清楚,究竟是自首還是準自首,這關系到量刑時是減基準刑的10%還是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