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程序:
1、審驗身份證、學歷證,并提交省司法廳復核;
2、填寫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
3、提交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4、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書面證明材料;
5、填寫國家司法考試合格人員信息采集表;
6、發放司法部核準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7、按司法部、省司法廳書面通知要求,收取證書工本費;
8、按省司法廳通知時限,停止接受授予資格申請書;上報申請資格人員材料。
2011年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學歷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3、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書面證明材料。
2011年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依據:
1、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六條“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74號令《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復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并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期限: 初審時間為1個月。
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收費標準: 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