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買賣某公司股票遭證監會重罰。自然人持一家公司股票超過5%時,其持股及變動情況,要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一段時間的暫停買賣,且不能一天拋出巨額大單,很多人并不明白這一點。近日,自然人林某就因此受到證監會重罰。
證監會查明,浙江省溫嶺市林文清,自2009年12月29日起,利用其本人和他人共計16個證券賬戶買賣騰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0年1月27日收盤后,上述證券賬戶共持有騰達建設19,060,101股,持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17%;之后這些賬戶繼續買進該股票,2010年3月4日收盤后,上述賬戶持有騰達建設36,867,352股,持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01%;2010年3月31日開盤前,上述賬戶持有騰達建設39,502,372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72%.通過大量拋單,當日收盤后上述賬戶持有騰達建設銳減至34,296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的0.01%.
林文清在持有騰達建設股票至5%之后,其持股及變動情況,均未依法向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亦未通知騰達建設;在證券法規定的限制買賣期內,林文清仍持續買賣騰達建設股票。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證監會對林文清作出160萬元重罰。
法學博士殷召良分析稱,證券法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原因在于持股達5%之時,對于股份很分散的上市公司來說,已絕非小散戶,其買賣行為足以影響股價變動,法律上推定這種持股者有收購或者控制該上市公司的企圖,因此要求其必須向有關機構報告并通知上市公司。林文清一天之內拋售10%股票,嚴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