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病父親生不養(yǎng)死不葬 不孝女被剝奪繼承權。本報訊(記者王秋實)身為親生女兒,劉某卻在父親生病時從不看望,父親去世后甚至連葬禮都未參加。為此其母親吳女士將女兒起訴到法院,要求剝奪其繼承遺產的資格。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認為劉某對父親的態(tài)度不但違法,也違背了社會倫理道德,判決支持吳女士的訴請。
劉某是吳女士和劉先生的女兒。據法官了解,劉先生生前與吳女士單獨居住,平時由兒子照顧生活,劉先生身體非常不好,經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間均由兒子兒媳看護,女兒劉某從未前去探望,也不與父母聯(lián)系。劉先生和吳女士曾在報紙上刊登尋人啟事,希望劉某回家看看父親,但直到劉先生去世的那一刻都沒能見到女兒。女兒的行為讓吳女士非常傷心,丈夫去世后,吳女士將女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劉先生的遺產,并稱因劉某未盡贍養(yǎng)義務,強烈要求法院不要將劉先生的遺產分配給劉某。
庭審中劉某表示,她知道父親生病住院,但不知道父親住院的醫(yī)院及病房號,無法去看望父親。父親去世時,她沒有在場,也沒有參加葬禮,葬禮是后來聽別人說的。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未對其父親盡到作為女兒應盡的贍養(yǎng)義務,若其平時關心照顧父親,理應知曉父親生病住院和死亡的情況。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劉某不清楚父親住院的醫(yī)院及病房號,連父親的葬禮都是后來聽別人說的,由此可見劉某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對父親漠不關心。法庭認為,劉某不盡贍養(yǎng)義務情節(jié)嚴重,不僅違反了法律,也違背了傳統(tǒng)美德和社會倫理道德,故法庭最終認定,對于劉先生所留遺產劉某不應分得。
■法官釋法
遺產繼承權
可與表現(xiàn)掛鉤
此案主審法官說,《繼承法》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贍養(yǎng)能力和有贍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不分或少分。這一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不只是對遺產分割的處理,更折射出了法律對于社會倫理、道德的尊重。法官稱,該案劉某作為女兒,本應繼承父親去世后的部分遺產,由于她未盡贍養(yǎng)父親的義務,所以不應分遺產。這部分遺產可由吳女士及其他子女繼承并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