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經濟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理經濟合同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社團事業法人的注冊登記證書,機關法人的主管機關批準成立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件;
三、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的合同文本原件;
四、與合同有關的權利證書和技術資料;
五、法人有權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證明;
說明:法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內容需董事會同意的,應提供董事會決議。法人為合伙企業的,應提供合伙協議,涉及財產轉讓設定抵押的,應提供合伙協議,涉及財產轉讓和設定抵押的,應提供全體合伙人的書面意見。法人為集體組織的,應提供職工代表大會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決議。法人為國有企業的,涉及財產轉讓的、設定抵押等重大經濟行為的,應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