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年滿18周歲,18周歲是我國公民成年的界限。對于年滿16周歲而不滿18周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范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年滿18周歲,也不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