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費用補償權,是證人、鑒定人的一項重要權利。證人、鑒定人出庭必然耗費精力、財力和時間,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
證人、鑒定人對出庭受到的損失應當獲得補償。因此,對證人、鑒定人出庭給予合理的補償是完全必要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的合理費用一般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合理費用,不應由證人、鑒定人自行支付,應由提供證人、鑒定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預付,這樣不僅有助于解決證人、鑒定人出庭活動的費用,保證其按時出庭作證或接受詢問;而且由敗訴方承擔,有助于體現訴訟的公正性。
人民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鑒定人的有關費用由人民法院先行支付,最終由敗訴方當事人負擔。
關于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接受詢問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的經濟補償標準,可以借鑒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標準,交通費、住宿費由實際開支計算,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的人均消費水平計算,誤工補貼費按照證人、鑒定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無業的可參照證人、鑒定人的當地生活標準計算。原告起訴時已列明證人、鑒定人的,在繳納訴訟費的同時應一并繳納;原告在起訴后要求申請證人、鑒定人出庭或被告申請證人、鑒定人出庭的,法院可責令預交。
為確保證言的公正性,提供證人、鑒定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預付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的合理費用應交給法院,不能由當事人直接交給證人、鑒定人。證人、鑒定人出庭的費用應當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是否合理,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情況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