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雇傭播種機播種時,未料到播種機違規自田間駛入公路,致使站在播種機踏板上的張某左腿骨折。為索賠償,張某將播種機的駕駛員宋某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宋某賠償張某醫療費等共計62880.52元。
張某與宋某是同村村民。2010年5月5日,張某雇傭宋某所有的播種機播種,宋某在播種作業時,張某一直站在播種機踏板上查看播種情況。宋某在播種完畢后,將播種機直接駛入公路,造成站在播種機踏板上的宋某左腿脛腓骨骨折,共花費醫療費用12 307.86元。張某認為自己的傷情是宋某違規將播種機駛入公路所致,遂將宋某訴至法院,索要醫藥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3 701.86元。
庭審中,宋某表示,自己之前已經告訴過張某不能站在播種機踏板上,張某未聽從自己勸告才造成此次事故,自己最多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機手安全操作注意事項中明確規定,“帶有座位或踏板的懸掛播種機,在作業時可以站人或坐人,但升起、轉彎或運輸時禁止站人或坐人。”宋某在駕駛播種機時,在播種機踏板上站人的情況下駛入公路,屬違規作業,故應對張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