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B 某于兩年前購買C 某位于某地段的30平方米磚木結構房屋。某行政執法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該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及主管規劃部門的建設審批手續。經調查核實,認定為違法建筑,于去年分別作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陳述、申辯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自動履行拆除違法建筑;并于去年對B 某的違法建筑強制拆除,并對其房屋內的物品進行了登記并妥善保管。B 某對某行政執法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某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某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某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隨后B 某訴至法院,法院對某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對某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予以維持。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同時,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B 某的房屋既無房屋所有權證書又無城市規劃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某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其具體行政行為應予維持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對某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理由是某行政執法局對B 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而該法自2008年1 月1 日起施行。B 某于當年購買的30平方米磚木房屋,經營糧油店,該房屋雖然沒有房屋產權證,但是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建筑年代為1986年,根據行政法律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某行政執法局依據該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并且《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確認的違法建筑人是B 某,屬認定主體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據此,即使本案訴爭房屋屬于違法建筑,但已過法定行政處罰期間,也不能進行處罰。因此,某行政執法局對B 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予撤銷。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