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審批的內容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二、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 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號)
三、行政審批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區民政局申請
四、行政審批條件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依據:《收養法》第28條
五、申請材料
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
六、行政審批受理機關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區民政局
七、行政審批決定機關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區民政局
八、行政審批程序
1 、提出申請,收養關系當事人持有效材料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2 、受理申請;
3 、審查,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4 、決定,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九、十條。
九、行政審批時限
30日。
十、行政審批證件及有效期
《解除收養關系證明》,長期有效。
十一、行政審批的法律效力
自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起解除收養關系。
十二、行政審批收費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