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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通報,該院近日以涉嫌搶劫罪批準逮捕了“廣美副教授遇害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通報披露了張某某作案的詳細經過,經初步證實,曾引發廣泛關注和諸多猜測的這起案件是一起普通的劫財傷人致死案。
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黃海鋒、鐘國華
雨夜尾隨從左車門撲入將李晨壓倒
包帶勒頸水果刀亂刺光盤亂砸致命
第1 步:
無業兇手到天河城覓“獵物”
據天河區檢察院通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今年23歲,是河南省新蔡縣的一個普通農民,未婚,僅有小學文化。2004年,張某某便開始到廣東汕尾市海豐的鞋廠打工。2008年,他到廣州找工作,無固定職業,以做搬運工等散工謀生。從2011年4 月起,張某某一直失業,逐漸花光積蓄。其間,他曾以撿廢品賣為生,但難以為繼。
2011年7 月10日下午,已經餓了好幾天的張某某從其暫住地天河區岑村一出租屋乘公交車來到天河城廣場一帶,物色目標伺機謀財。
第2 步:
尾隨被害人跟丟后“守株待兔”
當晚9 時許,張某某見被害人李晨駕駛奧迪跑車來到天河南一路購物,他認為李晨比較富有,于是尾隨伺機搶錢。但李晨走進天河城后,張某某把他跟丟了,遂在李晨停車的天河城南門口等候。
一直等到約22時許,天河城要關門時,李晨走了出來。等候多時的張某某再次跟上李晨。后來,李晨先到天河城南門對面一商鋪買了一雙皮涼鞋。由于當時人較多,張某某一直沒有機會下手。
第3 步:
趁雨大進車勒刺李晨搶7000元
李晨買完鞋回到車上,當時天開始下起中雨,路上行人紛紛忙于躲雨,張某某見李晨的駕駛位車門未關,李晨正在扭頭整理副駕駛位上的物品,便覺得這是一個下手的好機會。
于是,張某某一下子從奧迪跑車左車門撲進車內,將李晨壓倒在車內,然后用其背包的帶子緊勒李晨的頸部,并向李晨索要現金。李晨稱左褲袋內有錢,張某某經檢查沒發現有錢,而李晨還在不停反抗,張某某于是將背包帶擰起來用牙齒咬住,騰出右手從其右褲袋內掏出一把水果刀對著李晨的臉部、頸部亂刺亂劃。
李晨不停反抗,將張某某的水果刀打掉。張某某又抓起車上的一張光盤對著李晨頭部亂砸,直到光盤破成幾塊碎片。后張某某在李晨的右褲袋內找到一疊約7000元人民幣的現金后逃走。
第4 步:
扔掉血衣逃亡到威海后被抓
張某某從案發現場逃離時,因身上濺滿被害人的鮮血,便當即脫下其上衣T 恤,邊逃跑邊擦拭身上的血跡。在經過天河城東南角拐彎位時,他將該衣服扔到旁邊的花基內,之后乘的士逃到東莞,再于當晚乘火車逃到南京、上海,后在上海經一職業中介所介紹,到山東威海一漁船上打工直至被抓。
事發后,有路人發現李晨車內有異常,遂報警。急救醫生到場檢查發現李晨已死亡。經法醫檢驗,被害人李晨頭頸部的銳器傷均非致命傷,真正的致命傷是其頸部受鈍性暴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刑法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檢方釋法
為何以搶劫罪批捕?
據檢方通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歸案后一直穩定認罪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經辦該案的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檢察官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本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在搶劫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李晨的反抗而將其殺死,故應以涉嫌搶劫罪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