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下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偽造授權委托書妨害民事訴訟的韓鈦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一千元的處罰。
2006年8月,朝陽法院雙橋法庭受理了原告韓志文、李玉蘭訴被告韓鈦、李玉敏房屋確權糾紛一案。該案中,二原告系夫妻關系,被告韓鈦系二原告之子,韓鈦、李玉敏系夫妻。
開庭審理時,韓鈦持李玉敏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特別授權委托書參加訴訟,并與二原告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在被告韓鈦名下的一處住房的大部分份額歸二原告所有。
2006年12月2日,朝陽法院接到李玉敏來訪,稱她在法院審理她與韓鈦的離婚訴訟時才得知曾有房屋確權訴訟并已達成調解協議。法官當即向李玉敏出示該案的委托手續、庭審記錄等材料,李玉敏稱其從未知曉有過該案,也未委托韓鈦到法院應訴,認為是韓鈦偽造委托手續,惡意達成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的財產權利。
之后,法官傳喚韓鈦到庭并調查核實李玉敏反映的情況,韓鈦承認,接到法院傳票后,并未告知李玉敏,也未轉交訴訟材料和接受過李玉敏的委托到庭應訴,法院的調解書也未轉交李玉敏。關于委托書情況,韓鈦稱委托書系原告的律師提供,律師讓寫什么他就寫什么,但李玉敏的簽名是誰偽造的,韓鈦始終不肯交待。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韓鈦偽造委托手續,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審理,應當嚴肅處理,決定對韓鈦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一千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