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原區長助理、建委主任仇春利,在14年中受賄867萬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以受賄罪一審判處仇春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仇春利的妻子、原通州公安分局巡警支隊指揮室調研員趙向梅同案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1萬元。
仇春利現年54歲,先后擔任北京市通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通州區區長助理、通州區建委主任、通州區國資委主任。法院經審理查明,從1994年至2008年間,仇春利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企業資質升級、承攬建筑工程、開發房地產項目、企業改制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23次單獨或伙同其妻趙向梅及其弟仇秋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7萬余元,其中包括房產2套,一輛價值30多萬元的豐田凱美瑞轎車和一輛價值1.6萬多元的寶馬牌自行車。仇春利的妻子趙向梅參與收受賄賂人民幣360萬余元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法院認定仇春利的23筆受賄中,多是來自房地產公司的賄賂,其中少則一次受賄數萬元,最多的一次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得一套房產,后仇春利將該房轉賣他人,從中獲利人民幣76萬余元。仇春利夫婦于2009年7月案發被抓。案發后,司法機關凍結、扣押了部分贓款、贓物,并扣押了趙向梅名下以受賄款購買的房產一套。仇春利的弟弟仇秋利另案被訴。
此案審理中,仇春利辯稱,他收受錢款大多是過年過節收的零散禮金,主觀上沒有為他人辦事而收錢的想法。低價買房是之前就已約定好價格,雖然有優惠,但并非接受賄賂,還有的是交了錢后轉賣房子,雖然賺取了差價,但不應認定為受賄。仇春利的這些辯解最終沒有被法院采納。
法院審理后認為,仇春利受賄情節特別嚴重,且部分受賄事實系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仇春利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后,如實坦白了有關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且大部分贓款已追繳到案,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對仇春利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趙向梅部分受賄事實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可從輕處罰。
此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表示量刑過重,是否上訴將與被告人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