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長助理受賄867萬判死緩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妻同案獲刑11年
現年54歲的通州區原區長助理、建委主任仇春利,利用職務便利幫多家企業提升施工資質、承攬建筑工程等,在14年中受賄867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仇春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仇春利的妻子、原通州公安分局巡警支隊指揮室調研員趙向梅同案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1萬元。
受賄款項多來自房企
仇春利曾任北京市通縣縣長助理、通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通州區區長助理、通州區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通州區建設委員會主任、通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等。其妻子趙向梅比他小一歲,曾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巡警支隊指揮室調研員。在仇春利被查獲歸案的第三天,她也因伙同仇春利受賄被查獲歸案,與仇春利同一天被逮捕,一同被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1994年至2008年間,仇春利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企業資質升級、承攬建筑工程、開發房地產項目、企業改制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23次單獨或伙同其妻趙向梅及其弟仇秋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7萬余元。
仇春利被法院認定的23筆受賄款中,多是來自房地產公司的賄賂。最多的一次是為某開發商開發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后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從項目負責人的手中購得一套房產,后仇春利將該房轉賣他人,從中獲利76萬余元。法院同時認定,仇春利的妻子趙向梅參與收受賄賂360萬余元。
辯解理由法院未采納
庭審中,仇春利辯稱,他收受錢款大多是過年過節收的零散禮金,主觀上沒有為他人辦事而收錢的想法。低價買房是之前就已約定好價格,雖然有優惠,但并非接受賄賂,還有的是交了錢后轉賣房子,雖然賺取了差價,但不應認定為受賄。
但仇春利的如上辯解并未得到法院的采納。法院認為,仇春利受賄情節特別嚴重,且部分受賄事實系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仇春利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后,如實坦白了有關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且大部分贓款已追繳到案,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對仇春利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趙向梅部分受賄事實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可從輕處罰。
其弟受賄數百萬受審
據悉,仇春利的弟弟仇秋利也因受賄受審。仇秋利為北京神利發汽車維修中心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仇秋利為禹建強(另案處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幾家公司在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承包建筑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收受禹建強240萬元和一輛豐田車,受賄金額共達270余萬元。
此外,原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高振利,成為仇春利受賄案中首個受審的行賄人。根據指控,2005年至2008年間,高振利在通州區水利工程總隊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過程中,給時任通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的仇春利共計29萬余元賄賂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