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受理了委托人鮑XX(女)委托,為其父親犯罪嫌疑人鮑XX的非法經營罪案件進行辯護,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指定張長海律師辦理這起案件。張長海律師立即與委托人鮑XX(女)進行了委托談話,辦案律師從犯罪嫌疑人鮑XX的女兒鮑XX處得知,犯罪嫌疑人鮑XX系浙江省臨海市人,農民,無業,他是因為販賣假煙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公安機關給犯罪嫌疑人鮑XX所犯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委托人鮑XX在談話中要求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鮑XX爭取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該案一案三犯。
接下來張長海律師在該案的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均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鮑XX,同時對該案的基本情況和過程有了初步的了解。
隨后,在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被告人鮑XX一案后,辦案律師前往法院辦案法官處遞交了辯護手續,領取了犯罪嫌疑人鮑XX的起訴書,并查閱復印了有關的案卷。
根據該案起訴書的內容可知:
2006年9月至10月初,被告人鮑XX先后從被告人唐XX處購買白沙、三五、中華、猴王等9種香煙,共計2628條(經鑒定均為假冒偽劣產品),總價值344590元。同年10月9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鮑XX租賃的西安火車東站一居民院中將上述香煙全部查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XX明知是假冒香煙而予以銷售,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根據《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鑒于以上起訴情況,辦案律師依據法律的規定,依法確定該案以被告人鮑XX的犯罪活動中的從輕減輕情節為辯護的重點,為被告人鮑XX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
2007年8月16日,在隨后法院對被告人鮑XX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開庭審理時,辦案律師發表了本案的辯護詞。內容如下:
辯護人首先對起訴書指控本案被告人鮑XX為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基本犯罪事實、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證據不持異議。然后陳述了具體的辯護意見。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
二、本案被告人鮑XX販賣假煙的行為尚處于未遂狀態,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本案被告人鮑XX與鮑XX(第二被告)是分別犯罪,應對自己的犯罪數額負責和承擔刑事責任。與本案第一被告唐XX相比,其作用明顯較輕,在本案中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四、本案被告人鮑XX涉案金額的確定問題
法庭辯論后主審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該案合議后擇日宣判。
2007年8月23日,審理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判決認定本案被告人鮑XX犯非法經營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評析: 該案是一起律師對本案被告鮑XX非法經營罪案件刑事辯護成功的案例。該案辦案律師在辦理此案中的辯護成功的原因是:
該案辦案律師在本案中緊緊抓住被告人鮑XX犯罪活動中的從輕減輕情節為辯護的重點,為被告人鮑XX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使本案被告鮑XX獲得法院公平的判決,較好的保護了被告鮑XX的合法訴訟權利。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ㄈ┪唇泧矣嘘P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附:該案律師辯護詞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本案被告人鮑XX親屬的委托,受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本案被告人鮑XX的辯護人,現就本案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我們對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實、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證據不持異議,F就具體存在的問題,談一下我們的意見。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
根據本案證據顯示,本案被告人鮑XX在參與本案犯罪前,沒有受到過任何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顯系初犯。
根據本案證據顯示,本案被告人鮑XX在本案的偵察、起訴和審判期間,對自己的犯罪活動和全部過程,均能夠如實向辦案人員交代,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落實案情。這充分證明本案被告人鮑XX已經決心痛改前非,與自己的過去決裂重新做人,其認罪態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
二、本案被告人鮑XX販賣假煙的行為尚處于未遂狀態,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本案起訴書和本案證據證明,本案被告人鮑XX從上線唐XX處購買的假煙的用途是為了販賣,從中掙取差價。而本案被告人鮑XX的假煙根本就未來得及銷售就全部被公安機關查獲,從而構成犯罪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本案被告人鮑XX與鮑XX(第二被告)是分別犯罪,應對自己的犯罪數額負責和承擔刑事責任。與本案第一被告相比,其作用明顯較輕,在本案中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本案證據顯示,本案中本案被告人鮑XX和另一被告人鮑XX(第二被告)是分別犯罪,只應對自己的犯罪數額負責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鮑XX雖然全部是從第一被告唐XX處購進的假煙,但本案被告人鮑XX并沒有參與生產假煙的犯罪行為,其銷售假煙也只是作為唐XX的下線負責部分銷售,而不是直接從生產假煙處購進的假煙,其在本案中起到的僅僅是次要和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依照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本案被告人鮑XX涉案金額的確定問題
被告鮑正萬從唐XX處購進香煙時是按照假煙的價格購進的,其購買時的價格比真煙的價格低很多。被告鮑XX也沒有準備以真煙的名義進行銷售。但其有一個準備賣出的價格。我認為這個準備賣出的價格就是司法解釋上的標價。因此,根據本案被告人鮑XX在本案中沒有出售的事實,根據被告鮑XX準備賣出的價格,被告鮑正萬已經賣出的價格和兩被告又同在一地、同在一個時間的事實。請求按照被告鮑XX準備賣出的價格,參考被告鮑正萬已經賣出的價格,確定本案被告人鮑XX涉案的金額。
綜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鮑XX在本案中系犯罪未遂,并且其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被告人鮑XX與鮑正萬是分別犯罪,應對自己的犯罪數額負責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鮑XX屬于初犯,其認罪態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而其可能獲得的非法所得應當按照其準備出售的價格(標價)來確定,所以,請求法庭慎重審理,謹慎定性判決,并給本案被告人鮑XX從輕或者減輕的刑法處罰。
辯 論 發 言
關于標價名詞的看法和理解。標價在計劃經濟時期的含義就是指明確標在零售商品和批發商品上的價格。當時,凡是標在零售商品和批發商品上的價格就是固定的,是不允許變化的。但是到了改革開發以后,標價的內涵就有了一個新的擴大。由于民營經濟和個體工商業的出現和擴大,現在標在標在零售商品和批發商品上的價格,就成了一個要約,即是一個能討價還價的合同要約數字。任何人都可以對標在標在零售商品和批發商品上的價格與商品出售者討價還價。連國營企業也不例外。這樣,標價的內涵就擴大到包括合同要約的范圍。在本案中,被告人鮑XX準備出售的價格,就是其商品的標價。此時的標價就是一個能討價還價的合同要約數字。
再一個就是本案中有關假煙的標價,雖然由于其違法犯罪的性質,沒有一個公開的標價。但是,在長期的非法經營中還是形成了一個客觀存在的價格體系。比如,海洛因毒品在各地的價格等等。所以說,在假煙銷售體系中還是存在一個通用的價格體系的,存在著標價、實際成交價的。這是客觀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