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08年,昆明某飼料公司就倉庫內的飼料等物品向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2009年6 月,因降雨這批物品被淹,受潮受損無法使用。對此,保險公司表示,只有“暴雨”才賠償,而當天昆明關上地區的降雨量等級是“大雨”,并非“暴雨”。
協商不成,飼料公司訴至法院向保險公司索賠損失47萬余元。
投保的財物被雨水淹壞,保險公司卻說“大雨不賠,暴雨才賠”,昆明一飼料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五華法院對我省首例“大雨淹物不賠”案作出一審宣判:當事人雙方對“暴雨”含義產生不同的理解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保險公司應賠償飼料公司35.25 萬余元。
五華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飼料公司全額支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即負有對飼料公司發生保險損失時履行賠償的義務。但此案發生后,雙方對保險事故是否因“暴雨”造成、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產生爭議。
是否暴雨才賠?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有條款約定,“由于雷擊、暴雨、洪水、臺風等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依照約定負責賠償”。而根據省氣象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昆明市當天的降雨量等級為“大雨”,而非“暴雨”。此外,他們認為,飼料公司財物受損的原因是倉庫有水漫入所致,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
而原告飼料公司認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對暴雨等詞并未以專業概念來解釋和界定,對一般人而言,僅理解為引起保險事故的大雨或較大降雨。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條款中“暴雨”的含義產生不同的理解,法院適用特殊解釋原則對該條款作出解釋,即根據《合同法》、《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而導致水溝水位上漲漫入倉庫,致財物受損結果發生的原因是當天降雨,并且是唯一的原因,不屬于被告的除外責任。
飼料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告知和如實陳述的義務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而考量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負有舉證責任。但是此案中保險公司顯然不能舉出飼料公司未如實告知的證據。從相關證據來看,飼料公司對倉庫后有水溝、之前發生過淹水情況等,不是故意隱瞞。
綜上,法院認為,飼料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進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應當得到賠償。遂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飼料公司35.25 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