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款8000元后,李某一直納悶:自己運輸了多年的球化劑怎么就突然成了危險化學品。近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不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處罰案,因運管處作出處罰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運管處主動退還罰款8000元。
李某系個體運輸戶,經常為徐州某鑄造廠運輸球化劑。2011年3月中旬,李某再次為該廠運送球化劑時在徐州市三環東路被市交通局運輸管理處稽查人員攔截檢查。稽查人員在上車檢查運輸的物品后,詢問司機運輸的物品是否為硅鐵,在得到司機肯定的答復后,稽查人員告知司機硅鐵是危險化學品,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運輸。因司機不能出具許可及資質證明,運管處遂對李某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李某擅自運輸危險化學品為由處以罰款8000元。在李某交納罰款后,運管處將車輛放行。
李某交納罰款后總是覺得窩囊,后李某向承運單位打聽得知其運輸的物品是球化劑,化學名稱為稀土硅鎂鐵合金,并不是硅鐵,雖然兩者在外形和顏色上均相似,但球化劑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硅鐵屬于危險化學品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承運單位給李某開具了運輸貨物證明及向出售單位購買球化劑的發票,李某遂持該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運管處僅憑對司機做的一份筆錄即作出行政處罰,該處罰所認定的事實與原告所持的證據不符,被告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原告運輸的物品確實是硅鐵,被告作出處罰決定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運管處在調查了相關的情況后主動與原告協商并向原告退還罰款8000元,原告遂撤回對運管處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