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為迎接入世,對當時法律法規規章及其政策措施,中國曾進行了史上最大規模、最全面、最徹底的一次清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0年來,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工作從未間斷。持續的法規清理,不僅保證了國內立法符合WTO規則,而且確立了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三項重要原則:法制統一原則、透明度原則、非歧視原則。
提前清理奠定順利入世基礎
“如果我們不提前進行法律法規的清理,就不會順利地在2001年12月11日入世,享受完全的WTO權利。” 原商務部條法司司長、現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張玉卿對《法制日報》記者分析。
曾長期參與中國復關和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張玉卿回憶:在歷次中國加入WTO工作組會議上,一些WTO成員反復提到當時中國不符合WTO基本規則的一些做法,如中國限制外貿經營權、進口機電產品要進行內部審批、配額許可證發放不公開透明等。
“當時我們很清楚,對那些不符合WTO規則要求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修改,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任務。中國要加入WTO,就必須先解決這些問題,以體現我們對WTO規則和國際法的尊重以及我們履行義務的誠意。”張玉卿說。
正是基于上述考慮,1999年12月1日,在中美關于中國加入WTO雙邊談判取得成功15天后,當時的外經貿部(商務部前身)就成立了法律法規清理小組辦公室,國務院也專門成立了一個領導小組,制定了詳細的立、改、廢計劃。
2000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出臺《適應我國加入WTO進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修訂工作安排》,列出時間表,明確哪些法律法規應加快制定,哪些應加快修改。
一個月后,國務院法制辦又印發了《關于適應我國加入WTO進程需要清理部門規章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由外經貿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牽頭,組織中央14個負有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動起來,開展與外貿、外商投資有關的部門規章的清理工作。財政部、發改委、農業部等都紛紛成立了清理小組。
入世前兩個月,2001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專門下發了《關于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部署開展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入世之前進行如此大規模法律法規規章清理,這在世界范圍內都是絕無僅有的。
張玉卿回憶道:“當時,WTO秘書處法律司專門負責'中國加入WTO工作組'的官員哥特勒,專程到中國約見我,了解中國法律法規的清理情況。他提出,中國的某些法律制度和WTO規則不相符,中國政府完全可以向WTO提出給予兩年過渡期的請求,也就是在入世兩年后再使中國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相符,不一定非要在入世前都清理,這樣會使中國清理法律法規的時間寬松一些。”
對哥特勒提出的好心建議,我們沒有采納。“我們擔心,如果我們不進行及時清理,有可能會使中國在過渡期內不能取得完全的WTO成員地位,不能完全享受WTO成員的權利。”
我國對外貿易法的修改比承諾的時間提前了六個月。事實證明,清理工作的及時全面,為中國早日加入WTO增加了籌碼。
數據顯示:從2000年7月截至2002年12月底,為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有關法律14件;國務院廢止行政法規12件,制定、修改有關有關行政法規38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廢止部門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廢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3370件、修改1126件;決定停止執行省級政府及其部門和較大的市政府及其部門其他政策措施約18.8萬件。此外,停止執行有關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文件34份。
司法解釋一并納入清理
毫無疑問,那是一次專業性強、針對性強、又有時間要求的清理。中國各級政府上上下下為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全程參與清理工作的國務院法制辦徐志群副司長回憶說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那次清理真是非常重視,大家玩命地干,沒有節假日。所有問題都是一個一個地研究后打報告請示,僅行政法規清理留下的檔案資料摞起來都有2米高。”
從適應WTO規則的角度看,徐志群透露,當時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國務院部門、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創制的對外貿易、知識產權、外商投資方面的規定,有的侵犯了中央專屬立法權,影響了法律制度的統一性。二是有些規定與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不符。三是立法聽證會等能讓公眾參與立法活動的程序性規定不完善,立法的過程不透明。同時存在較多的內部規定和行政措施,不及時公布,社會公眾則難以知曉。
例如:當時的外匯使用,采取的是計劃和內部審批的制度,進出口也是通過計劃、配額和許可證進行管理,而且有權從事外貿業務的也就是那些數量有限的幾十家外貿總公司以及它們控制的各省分公司,這與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WTO規則嚴重不符。
那時,政府部門還習慣于靠紅頭文件、內部文件、領導人講話管理各種事務。老百姓總結說,法律法規不如紅頭文件管用,紅頭文件不如內部規定管用,內部規定不如領導批示管用。什么透明、公開,根本就談不上……
面對艱巨的清理,迫在眉睫的時限,盡管有時讓人感到“像個無底洞沒完沒了”,但前行的步子一刻也沒停下過。
“清理工作中,最難的,還是標準的確定。哪些該廢,哪些該改?哪些需要在中國入世時與WTO規則立即實現一致, 哪些可以有過渡期?等等問題,我們一個一個地解決。”徐志群說。
2000年4月下發的規章清理通知,附上了時任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楊景宇有關《WTO規則與我國法制建設》的講話,其中不僅明確提出我國需要按照WTO規則,按照我國的承諾,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制度,而且要統籌規劃,要區別輕重緩急,有重點有步驟地修改完善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黨中央、國務院為地方清理確定了三項原則和20條標準:法制統一原則,非歧視原則,公開透明原則;20條具體標準主要是針對那些明顯與WTO規則和我國所作承諾不符的規定,其中大部分標準是非歧視原則的具體化。
為兌現承諾,我國對有關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的1200件司法解釋或答復進行了清理,分6批公布廢止了120多件,適時地新制定10多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單獨制定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780多件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廢止了140件。
個別清理一直沒有間斷
入世前完成大規模清理之后,10年來,我國與WTO規則接軌的修法工作一直持續,個別清理始終在進行中。如相繼廢止了《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修改了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等。
在2007年我國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全面清理中,各部門、各地區將與WTO規則相一致作為一條重要的清理原則。因相關法律調整,那次清理又廢止了不符WTO規則的《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國務院關于中外合資建設港口碼頭優惠待遇的暫行規定》兩個行政法規。
徐志群指出,得益于加入WTO的推動,目前我國對各位階立法采取強有力的監督措施:
——劃清立法權限。根據我國憲法、立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能由中央規定的事項,地方不得作出規定。如外匯、進出口關稅、海關估價、貿易救濟措施等。
——增加了透明度。按照WTO規則要求,我們公開發布了所有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投資措施以及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開門立法、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不斷深化。
——建立申訴機制。所有企業、個人都可以就不符合WTO規則的貿易制度,提請有關政府部門注意。有關部門要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WTO所要求的司法終局制度得以確立。現在,外貿管理、外資、質檢、海關、外匯以及商標、專利等部門的行政決定都要受到司法監督。
——強化備案制度。在中國加入WTO后的第三天,即2001年12月14日,國務院公布了《法規規章備案條例》。這一條例旨在通過備案審查的事后監督,對與國家有關法律制度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糾正。
10年來,在世貿組織規則的推動下,法制統一原則、透明度原則、非歧視原則等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治原則在我國得以確立。這些原則對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推動依法治國進程,影響是積極而深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