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江西宜春三男子入戶盜得現金50元及價值468元的手機一部,雖然盜竊數額未達法定標準,但因適用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八)而被科以刑罰。近日,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就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三被告人被判處拘役5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各1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波、唐小偉和彭龍三人趁夜深人靜之際,來到江西宜春中心城區中山東路失主熊某家門口,用自制和購買的作案工具,采取技術開鎖的方法,將其客廳門打開,進入臥室盜走現金50元及手機一部。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再次在中心城區尋找目標伺機作案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另查明,被告人唐波于2008年7月29日因盜竊罪被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三被告人對犯案事實供認不韙,但均認為所盜財物數額未達法定標準,僅屬于違反治安管理,不構成犯罪。
袁州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入戶盜竊的,不論被盜財物價值多少,均構成盜竊罪,三被告人關于盜竊數額未達法定標準,不構成犯罪的辯解不成立。被告人唐波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的不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對公訴機關認定其為累犯的意見,不予采納。三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經綜合考慮,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唐波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唐小偉和彭龍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各1000元。
據悉,三被告人對一審法院判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業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