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亮在其開發的住宅樓被法院查封后,擅自將其中七套住房銷售給他人。近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被告朱明亮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朱明亮在泗洪縣梅花鎮開發“梅花供銷社住宅樓”,住宅樓建成后,因欠承建方泗洪縣上塘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違約金217萬余元人民幣,泗洪縣上塘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訴至法院。經調解,被告朱明亮同意分期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計180萬元人民幣獨角獸司法考網整編。在訴訟期間,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查封該幢樓房。然而,朱明亮擅自將其中7套住房以93.7萬元人民幣的價格銷售給王林忠等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明亮擅自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告人朱明亮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