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代理權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后繼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以他人(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并不當然對被代理人無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認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則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被代理人受該合同的拘束。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則該合同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但這并等于該合同無效,而應由無權代理人自己向相對人承擔合同的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期限為1個月。如果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既不作承認表示,也不作否認表示,法律視為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實踐中,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出發點可能是該合同對自已是否有利,如果對自己有利就追認,否則就不追認。因此,(合同法)為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在第48條還規定:合同未經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即相對人如果認為被代理人可能不追認,而代理人又無力履行合同,可以主動撤銷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以盡量減少損失。當然,相對人撤銷合同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緘默不構成撤銷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