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業工作人員在冬天用濕拖把拖地導致地面結冰獨角獸司法考網整編,今年50歲的李女士滑倒摔傷后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萬元。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女士的部分訴訟請求。
李女士訴稱,2011年1月24日,原告清晨上班乘坐電梯行至一層,由于被告工作人員用濕拖把拖地,導致一層大廳地面結冰,原告在走出電梯時滑倒摔傷,后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輕微腦震蕩等疾病致行動不便,后經治療后在家休養兩周。李女士認為,被告作為物業管理人,在打掃衛生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滑倒摔傷,自己多次向被告索賠,被告均拖延拒絕賠償,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5251.60元、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748.4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1萬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對原告摔傷的事實無異議,當時保潔人員用濕拖把拖地,但地面一層大廳結冰不是事實,我們是在樓內不是在室外,不存在結冰的問題;原告摔倒后,我們馬上將其送到醫院;事發后,我們也積極與原告聯絡并賠付了3000元;我們是按照物業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保潔屬于正常作業,拖地肯定是要用濕拖把;醫療費已經報銷,不同意支付;交通費、誤工費合理部分同意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同意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物業管理人,在進行衛生清掃時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因地面濕滑,造成原告受傷,對此,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的合理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誤工費、交通費數額過高,由法院酌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251.6元,誤工費700元,交通費5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