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受追究的期限有多長?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 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 個月內已經被公安機關發現,盡管在6 個月內尚未查清違反管理行為人是誰;或者雖然已經查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但尚未將其抓獲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仍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并沒有超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法定期限。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狀態不同,處罰期限的起算方法不同。對于一般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追究期限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對于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連續狀態”,指行為在較短時間內,連續數次實施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同一類,并且性質完全相同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某人在一個月內數次偷竊他人衣物、自行車。所謂“繼續狀態”,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開始實施后在一定時間內繼續進行,沒有中斷或停止,而且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不法狀態也處于持續狀態中獨角獸司法考網整編。如私藏槍支。由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期限不科學,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