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調解:
1、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作好調查筆錄;
2、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獨角獸司法考網整編;
4、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