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燕中炎及其侄子燕朝偉貪污、受賄案,9 月14日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燕中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 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被告人燕朝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 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燕中炎在擔任澧縣縣長、縣委書記,常德市政協副主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澧縣金源房地產有限公司、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及部分黨政領導干部所送現金及財物共109.255 萬元。其中,燕中炎單獨收受他人財物59.255萬元,伙同燕朝偉共同收受他人現金50萬元獨角獸司法考網。2008年1 月,燕中炎在擔任澧縣縣委書記期間,還非法占有公款30700 元。另查明,案發后,司法機關從燕中炎處追繳贓款62萬元。法院審理期間,燕朝偉主動委托親屬退繳贓款8 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燕中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燕朝偉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燕中炎還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