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一癮君子因向多人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約10.99克,于9月26日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繳獲的電子秤1個予以沒收。
被告人楊某生于1979年,2010年楊某染上了毒癮,此后他與毒品的孽緣就斬不斷。自2010年10月開始楊某從他人處購買冰毒,除自己吸食外,還賣給其他吸毒人員。其中,以4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冰毒1克,以300元的價格賣給龍某冰毒0.5克,以200元的價格賣給鄢某冰毒0.5克,2010年11月3日下午抓獲楊某時,從其身上當場繳獲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8.99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其被查獲的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被告人楊某是通過販毒來籌集毒資或者是將販毒所得作為其吸食的主要甚至唯一的經濟來源,因此被告人楊某不屬于以販養吸的情形,據此一審法院以被告人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多人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獨角獸司法考網。販毒人員身上所查獲的毒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依法應計入販賣的數量,故楊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的數量應認定為10.99克。《全國部分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以販養吸人員身上所查獲毒品的認定,并不排斥對其他販毒人員身上所查獲的毒品的認定,而是對以販養吸人員的一種從輕規定。故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