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與劉某為搶奪某工地沙石供應權而約定斗毆。張某糾集了五人,劉某糾集了王某、陳某,雙方在斗毆過程中,劉某與王某、陳某見對方人多,且持有砍刀,糾纏不久便直接抱頭蹲地。但張某仍不依不饒,口稱“敢與我爭奪工地”,與其他五人將劉某、王某、陳某分別砍成輕傷。事后張某等六人以聚眾斗毆罪被起訴,劉某等三人分別向張某等六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4萬余元。
分歧
對是否支持劉某等三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產生了分歧。第一種觀點,聚眾斗毆罪中,犯罪的發生、所受侵害均系自己故意所致,對方無須為被害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聚眾斗毆罪中,雖然對犯罪的發生雙方都有過錯,但遭受侵害確屬對方故意犯罪行為所致,應得到賠償。第三種觀點,聚眾斗毆罪中,獨角獸司法考網被害方系犯罪行為人之一,所遭受到傷害自身也有過錯,且對自己受傷應有充分預見,不應得到全額賠償。本案被害人自身過錯較小,加害人應給予較大比例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結合本案,就聚眾斗毆罪中的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提出如下意見:
一是加害人應予賠償。聚眾斗毆行為雖然是雙方共同引起,故意所為,但是對自身所遭受的侵害并非實質意義上的自己故意所致,其本身并不愿意遭受侵害,自己所受之傷確系對方故意犯罪行為所致,加害人應予以賠償。
二是加害人不應全額賠償。聚眾斗毆罪系雙方故意引起的,被害人在犯罪形成、犯罪參與方面都存在明顯的過錯,其自身過錯與受傷害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不能得到全額賠償。
三是視情形綜合認定。首先,雙方都積極參與且積極實施斗毆的情況下,應根據被害方過錯大小來認定賠償比例,考慮因素大致有雙方人數、持械情況、受傷情況等。其次是在被害方未動手或者逃走的情況下,仍受到傷害,被害方在此情況下因過錯程度較低、對方過錯較為明顯,應得到高比例賠償。
四是應支持反訴。聚眾斗毆罪中,雙方都積極參與并致對方受傷的情況下應支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方反訴請求。首先,法律并沒有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反訴的禁止性規定。其次,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理應得到同等保護,如果不允許其提起反訴,有違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最后,只有雙方故意引起的犯罪才可支持反訴,因為此類犯罪對方的損害與自身都有過錯,支持反訴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精神,即對方的犯罪行為致自身受到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賠償,而其他犯罪不存在此特點,因此,不支持反訴。對于其他犯罪,被害方的過錯造成刑事被告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可以作為減輕民事賠償的情節,不應允許被告人提出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