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賀某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瞞報公司納稅收入、逃繳稅款,近日,公訴機關以逃稅罪將其訴北京市至順義區人民法院。
經查,賀某自2005年開始在該防水工程公司擔任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至2008年1月期間,賀某指使公司員工采用隱瞞手段,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收入422萬余元,逃避繳納稅款23萬余元,其中2007年度逃避繳納稅款65000余元,占該年度應納稅額百分之23.4%。
稅務機關2010年向該公司下達追繳通知,但該公司及賀某后仍不繳納稅款,后稅務機關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獨角獸司法考網,被告人賀某后被查獲。2011年4月,涉案公司方繳納了全部稅款、罰金及滯納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采用隱瞞手段不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被告人賀某作為北京中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實施逃稅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