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這一犯罪的法定刑。
關于這一犯罪的法定刑修改,理論界與實務部門均有不同看法,有的建議維持不動,有的建議提高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為十年有期徒刑,主要是考慮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懲治腐敗犯罪的法律規定方面是一個補充性條文,在司法實踐中,對國家工作人員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司法機關應當首先查清是否屬于貪污、受賄等犯罪所得,只有在確實無法查清的情況下獨角獸司法考網,才可以考慮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如果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規定無期徒刑乃至規定與貪污罪、受賄罪相同的刑罰,客觀上可能會使有的司法機關對調查取證難度較大的案件直接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處刑,不再進一步查明巨額財產的來源和性質。這樣,不利于發現日常工作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利于對腐敗行為的追究和懲防體系的建立,也有失執法的嚴肅性。
刑法修正案(七)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既考慮了嚴厲打擊腐敗犯罪的需要,又考慮到了這種犯罪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