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到自動取款機前提款,發現機器內留有未拔出的卡,便從卡內取出7000元。近日,審理認定該男子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011年7月,梁某到中國農業銀行某分理處ATM機辦理業務時,發現該ATM機上有一銀行卡(持有人為陳某)未取出,便在ATM機上按鍵操作四次,取走卡內現金計人民幣7000元。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梁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法官說法
“拾卡取財”是犯罪
張雙華法官庭后表示,所謂“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梁某在自動取款機內發現失主已輸入密碼但遺忘的銀行卡,并臨時起意取款數千,其行為屬于撿拾他人信用卡,將卡內款項提現,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獨角獸司法考網,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