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原本是為整潔市容,執法中有些許沖突爭執也應冷靜應對,身為城管協管員的陸某就因一時沖動傷人而獲刑。10月上旬,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城管協管員執勤致人輕傷案,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0年8月下旬,任屏南縣城管協管員的被告人陸某與同事張某(另案處理)在執勤過程中,因張某阻攔被害人邱先生停放摩托車而引發爭吵,雙方繼而扭打在一起,陸某見狀上前從身后將被害人攔腰抱住摔至地上,致使被害人左肩著地受傷。
經鑒定,被害人左鎖骨外側端骨折,傷情屬輕傷。案發當日,被告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獨角獸司法考網,經調解被告人與同事共同賠償被害人人民幣536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該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毆打他人致輕傷。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賠償被害人損失,且被害人也存在過錯,對被告人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