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強制戒毒,被告人黃莽持刀劫持人質抗拒追捕。此舉非但沒有逃脫被強制戒毒的命運,同時還把自己送進了監獄。10月12日,廣西德保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黃莽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5000元人民幣。
曾被強制戒毒的被告人黃莽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子仍心有余懼,但自戒毒所出來后,始終無法抗拒毒品的誘惑,又重新染上毒癮。2011年6月12日,在田東縣剛剛吸食了海洛因的被告人黃莽應粉友的邀請前往德保縣城玩。17時許,被告人黃莽與粉友步行至德保縣德盛路金潤賓館附近時,被緝毒警察依法予以盤查,因怕再次被強制隔離戒毒,被告人黃莽便用隨身攜帶的牛角尖刀刺向警察,趁警察后退躲避之機,被告人黃莽撒腿狂奔而逃。
當逃至德盛路118號店鋪門前,見該處站著一名中年婦女,情急之下便攬住該婦女,用牛角刀架在該婦女脖子處,以殺死該婦女相威脅,要求追趕前來的警察停止對其追捕。見警察不敢上前,被告人黃莽用刀架著人質往店鋪內拖拉并欲往樓上逃跑,受到驚嚇的人質癱在樓梯口處苦苦哀求獨角獸司法考網,表示其剛做過心臟手術,體力不支無法上樓。黃莽見其所述屬實,便放開人質獨自逃至樓頂。當被告人黃莽逃至隔壁“真悅旅館”樓頂,發現已無路可逃后,便絕望的在樓頂的一房間內用牛角刀自傷腹部。
在庭審中,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主動放開人質獨自逃離,屬犯罪中止,要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莽為逃避緝毒民警的追捕,持刀劫持他人作為人質對民警進行威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構成綁架罪。從被告人持刀實際控制了人質對民警進行威脅逃避追捕開始,就已經成立綁架罪的既遂,已無中止的可能,故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屬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被告人在劫持人質的過程中,見被害人剛做過心臟手術,并在被害人的哀求下放其離開,未給被害人造成傷害,屬情節較輕。鑒于被告人黃莽有較好的認罪表現,結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